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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加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力度,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广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3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为规范我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运营与管理,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劳动权益,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条件

(一)机构资格。

辅助性就业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由合法主体设立,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具体包括:

1.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附设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车间;

3.由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服务对象。

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安置的残疾人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其中智力、精神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与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协议的,依据其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残疾人的劳动报酬。

(三)人员配备。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根据规模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的比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0配备。安置有精神残疾人的,需配备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负责管理。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保障水平,鼓励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机制,为机构内残疾人提供便捷诊疗、健康监测、应急处置等精准保障服务。

(四)生产项目。

开展符合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身心特点、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五)场所设施与环境安全保障。

机构选址应便于残疾人就近就业,房屋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场所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均达到相关要求,并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工作环境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基本设施设备,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二、申请评定与变更管理

(一)申请提交。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交《广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及辅助性就业开展情况报告(含劳动生产项目说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市、区)残联负责材料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须查验机构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残疾人安置名册、向安置残疾人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合格的,将核验结果在当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的,上报市残联审批。

(三)评定备案。市残联对县(市、区)残联上报的申请机构进行最终评定,具体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审复核及监督管理,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评定不合格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评定合格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市残联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残联备案。

(四)变更备案。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及时送市残联、自治区残联备案。

三、扶持措施

各级残联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要用于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机构运行、设备及辅助器具购置维护、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技能培训耗材等支出。

鼓励各级残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引导辅助性就业机构向相关单位申报享受城市建设及用水、用电、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通过义卖、展销等多渠道拓宽辅助性产品销售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转介服务,提升就业能力,依托各类辅助性机构依法依规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布局优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跨区域异地创办或合办辅助性就业机构,推动区域间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互补共享。

四、监督管理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强化内部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县(市、区)残联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主体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机构检查,指导做好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残联加强对辖区内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监督指导,聚焦残疾人安置、安全生产、资金拨付使用等重点环节强化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自治区残联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抽查。

 

附件:广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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